第 一 條
為提振醫學倫理,維護醫療相關人員尊嚴及榮譽,督促醫護人員自律及維護醫病關係和諧,進而提升以病人為中心之醫療照護成效,防範不當醫療及保障並促進病人權益,同時亦尊重醫護人員應有之基本公平權利,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三十三條規定,設置倫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,並訂定本辦法。
第 二 條
本委員會任務如下:
一、規劃倫理研討會與倫理講座,以促進倫理教育。
二、提供專業醫療人員與病人或家屬間倫理相關議題之諮詢服務。
三、研議倫理相關規範及處理流程。
四、審議醫學倫理之相關行為案件。
第 三 條
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,其中兩人分別為召集人與副召集人,另設幹事二至三名協助綜理會務。三分之一以上為院內外之法律專家、社會工作者、倫理專家或社會賢達擔任委員,委員及幹事任期一年,均由院長遴選聘任之,期滿得續聘。
第 四 條
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召開會議,並得視情形召開臨時會議及邀請相關人員列席,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,對於議案之表決,需出席數過半數同意,才算通過。但涉及第二條第四款之審議違背醫學倫理之相關行為案件,另依本院「疑似違反醫學倫理案件處理原則」議決 。
第 五 條
本辦法經本委員會、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,陳請院長核定後,自公布日起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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